|
| |
| 用户号:aaabbb
公司名称:aaabbb |
| 提交于2008-7-22 18:25:09 问题如下: |
|
我在本月12日提了个问题:我是一家凭订单生产销售的企业,但在进原材料时往往会多进,造成原材料(如果要生产还可以用的原材料)会剩余下来,这样多出的原材料占了仓库,现要处理掉,可是由于剩余原材料对本公司来说已用不上了,处理价格远远低于当时原材料的进价,请问此业务在税务上如何处理(包括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如当时原材料进价1万元,处理价1000元,那应该是作财产损失,进项转出呢?还是1000元计提销项,进项可以抵扣?还有1000元的处理价比进价低好多,税务机关是否对价格要进行调整,如果要调如何调?(我公司确实是以1000元处理掉呀,该调价吗?依据是什么?)谢谢!!!  
  
  办公室 回复于 2008年7月22日 
     剩余原材料应作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但其进项可以抵扣。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资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鉴于你企业报废的原材料损失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请税务机关同意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低价变卖的1000元的收入应作为其他营业外收入。
 
 
那此业务到底是要报损,作进项转出(报损应该作进项转出吧)还是不用报损直接计提销项,原来进项可以抵扣呢?还是不明白,请别烦哦!!谢谢能明确点答复行不?(注:那批原材料质量上没问题,只是本公司用不上了,只好低价卖掉了) |
|
|
| 用户号:aaabbb
公司名称:aaabbb |
| 提交于2008-7-22 18:18:47 问题如下: |
|
| 请问:我公司与一国外中介机构订立了协议,现发生了业务,要付给国外此中介公司佣金,请问一下如何纳税,要办什么手续?此佣金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吗?(付给国外的没发票入帐呀!)谢谢! |
|
|
| 用户号:aaabbb
公司名称:aaabbb |
| 提交于2008-7-12 18:58:42 问题如下: |
|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我认为此类企业要符合三个条件:1、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2、在中国境外成立。3、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那么请问:某一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一分支机构,这分支机构是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了(就是以中国法律成立了吧),问:这分支机构算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呢?是指设有机构、场所但没在中国注册的分支机构吗?如果注册了那分支机构岂不就是以中国法律成立了吗?如果不注册难道可以吗?真弄不懂,谢谢能给我解释一下 |
|
办公室 回复于 2008年7月22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外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
|
| 用户号:aaabbb
公司名称:aaabbb |
| 提交于2008-7-12 8:45:20 问题如下: |
|
| 我是一家凭订单生产销售的企业,但在进原材料时往往会多进,造成原材料(如果要生产还可以用的原材料)会剩余下来,这样多出的原材料占了仓库,现要处理掉,可是由于剩余原材料对本公司来说已用不上了,处理价格远远低于当时原材料的进价,请问此业务在税务上如何处理(包括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如当时原材料进价1万元,处理价1000元,那应该是作财产损失,进项转出呢?还是1000元计提销项,进项可以抵扣?还有1000元的处理价比进价低好多,税务机关是否对价格要进行调整,如果要调如何调?(我公司确实是以1000元处理掉呀,该调价吗?依据是什么?)谢谢!!! |
|
办公室 回复于 2008年7月22日 |
    剩余原材料应作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但其进项可以抵扣。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资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鉴于你企业报废的原材料损失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请税务机关同意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低价变卖的1000元的收入应作为其他营业外收入。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
|
| 用户号:xumeng
公司名称:cc |
| 提交于2008-7-8 19:52:10 问题如下: |
|
| 我公司为某公司在舟山的分支机构,2008年1月1日实行新的所得税法以后,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统一汇总到总公司,总公司按比例将利润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按比例分季度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纳.实行新的所得税法后,我公司还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例如:2007年我分支机构的净利润为-3万,2008年度第二季度,我分支机构按比例分配后需要交纳所得额为3万元,那我分支机构本期应交纳的所得税是不是为0呢?如果不是,那该怎么样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
|
办公室 回复于 2008年7月10日 |
   2007年及以前年度亏损可合并到总公司弥补,分支机构再按总公司的分摊比例预缴所得税。如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2282140。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
|
|
|
|
|